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原告甲○○○
即明格企業社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街○號,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黃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