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再簡字第11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江憲斌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