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再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再簡字第11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江憲斌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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