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號上訴人新宜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儀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3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8,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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