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1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如玲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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