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28號上訴人即原告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川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重訴字第428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參佰捌拾伍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簡青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