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8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堯讚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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