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曹宗彝律師
洪毓良律師 曾耀聰 律師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
曾耀聰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9月2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葳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