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95年11月8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5年8月20日凌晨0時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高雄市○○路、軍校路、海功東路行駛,而行至左營大路時看到前方有共約20至30台機車之飆車族,異議人遂轉由菜公路轉左營新路至明潭路,然碰巧飆車族也轉向菜公路,而從異議人後方追趕過去,異議人遂從翠華路轉至蓮池潭之停車場躲避,其並未參與飆車,竟經警開單舉發,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情。
二、按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於95年8月20日凌晨0時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在高雄市○○○路上由北向南方向接近海功東路前約100公尺處,經取締警員蒐證錄影攝得其所騎乘之上開機車混雜於飆車族車輛當中,同行之機車數量共約10餘輛,異議人左側機車車號為000-000號重型機車,其右側則為K2Z-715號重型機車;異議人於蒐證錄影紀錄中與飆車族共同行駛之時間約為17秒之長,其間異議人並無靠路邊躲避之情,隨後警車超越異議人車輛,繼續對前方飆車族蒐證,異議人被警方錄影蒐證後,前方飆車族始左轉海功東路之事實,業據本院勘驗蒐證錄影光碟無誤(見95年12月18日勘驗筆錄),是異議人辯稱其騎乘上開機車於高雄市○○路巧遇飆車族後,雖改道行駛,惟被飆車族在明潭路、菜公路附近追趕超越,其後閃躲至翠華路蓮池潭邊之停車場,並非參與飆車云云,與上開蒐證錄影所呈現異議人在高雄市○○○路上由北向南方向接近海功東路前約100公尺處,經取締警員蒐證錄影攝得其所騎乘之上開機車混雜於飆車族車輛當中之客觀事實顯有不符,其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異議人確有參與飆車並與其他飆車族共同競駛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之事實明確。本件原處分機關援引首揭規定所為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