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5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應予羈押,而於民國95年7月1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5年10月13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志豪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