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3號原告國軍臺中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洪恭誠 追加原告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周英樑 追加原告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中清分院法定代理人 王守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複代理人 張菡容 律師被告 王芳英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複代理人 李軒 律師被告威泰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騫 被告宇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清騫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被告 張巨成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官誼 律師
鄭志誠律師訴訟代理人王素珍律師被告台灣捷邁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angUkYi訴訟代理人 李彥群 律師複代理人 周修平 律師被告 王振峰
羅元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靜 律師
廖友吉 律師被告 詹益權 訴訟代理人 陳秋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收受原告民國107年10月4日「民事訴之變更暨更正狀」繕本之送達回執。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李悌愷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