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56號原告 陳淑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翔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繳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