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35號原告 楊明憲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婉琳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4萬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