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90號原告 范振國
范振業 被告大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101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4,0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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