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75號原告建國國際行銷商行法定代理人 梁玉瑾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複代理人 洪健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富稼李峻間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81,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依原本製作。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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