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告 劉曼華
李甄恬 李宗憲 李振吉 李謝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依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五項所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255,541元(計算式:1,255,541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5,255,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0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