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22號原告 陳姵蓉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憲 、 謝金展 、 吳億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