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19號原告 陳靜怡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被告 黃青嶺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依原告所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3(下稱系爭房地)之實價登錄資料查詢網站之結果,該系爭房地交易日期為110年1月,與原告所提出系爭房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原因發生日期為110年1月18日相近,應可認原告所提實價登錄資料得作為本件系爭房地價額核定之依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日
書記官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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