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交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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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交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金城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城交簡第二十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十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處罰金一萬元,量刑過重云云。惟查,被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行,均於偵審中坦承不諱,且有酒精測試鑑定值一紙,在卷可稽,原審所處刑度亦屬妥適,被告甲○○上訴意旨刑度認屬過重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劉祥墩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成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89 年度 城交簡 字第 20 號(89.03.30)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89 年度 交簡上 字第 1 號判決(89.07.25)【本件裁判書】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89 年度 花交簡 字第 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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