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二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黃賽月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