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О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
戊○○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王詠寰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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