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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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63號原告 謝瑞發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非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戴育萍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1063 號裁定(109.05.29)[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1063 號(110.01.0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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