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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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家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家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家祥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等情,有卷內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均為施用毒品罪,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侵害法益類型相同各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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