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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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164號原告 李淑華 被告 方明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是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顯已由法律明定此類事件應由執行法院管轄,性質上屬專屬管轄。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7年度司執字第6491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揆諸前揭說明,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此類事件,僅得由「執行法院」管轄,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是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自僅得向執行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之。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雅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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