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五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三四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三四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民事庭
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新台幣)││├────┼──────┼─────┼────┼─────┼─────┤│一│ 魏貴美 │農民銀行鳳│FAY20516│ 伍仟元 │九十三年二││││山分行│95││月十八日│├────┼──────┼─────┼────┼─────┼─────┤│二│同右│同右│FAY20516│同右│九十三年三│││││96││月十日│├────┼──────┼─────┼────┼─────┼─────┤│三│同右│同右│FAY20516│同右│九十三年四│││││97││月十日│├────┼──────┼─────┼────┼─────┼─────┤│四│同右│同右│FAY20516│同右│九十三年五│││││98││月十日│├────┼──────┼─────┼────┼─────┼─────┤│五│同右│同右│FAY20516│同右│九十三年六│││││99││月十日│├────┼──────┼─────┼────┼─────┼─────┤│六│同右│同右│FAY20517│同右│九十三年七│││││00││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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