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四五號
聲請人怡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二五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二五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民事庭
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五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怡盛企業股份有限│高雄區中小企業│八八00六─九│壹仟元│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二九六五三六││││公司甲○│銀行林園分行││││││├─┼────────┼───────┼─────────┼────────┼───────────┼────────┼──┤│2│怡盛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苓│0九0九一七│貳仟柒佰玖拾叁元│九十三年四月八日│0000000││││公司甲○│雅分行││││││├─┼────────┼───────┼─────────┼────────┼───────────┼────────┼──┤│3│ 盧朝全 │高雄縣 梓官鄉農 │四0─00二七三0│陸仟叁佰元│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0000000│││││會信用部梓官分│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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