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229號聲請人 魏運豪 即 魏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玉燕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