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412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桂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一月五日一00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按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己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八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羅桂香(下稱上訴人)於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二日收受本院第二審判決書正本,於一0一年二月一日始行提出上訴,此有卷附之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七十二頁)暨本院一0一年二月一日上午收受上訴狀之收發戳記可稽。上訴人住居臺中市,依法並無加計在途期間,其上訴屆滿之日應為一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又因年假而延至一0一年一月三十日,惟上訴人遲至一0一年二月一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顯然逾越法定十日之上訴不變期間,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