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941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奕雄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奕雄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趙奕雄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並有同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情形,應依同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準強盜未遂罪嫌論處,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9月22日執行羈押,並於100年12月1日裁定,羈押期間自同年12月22日起,延長2月,至101年2月21日止,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2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莊深淵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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