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4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421,586元。其中211,228元,自9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其中210358元,自9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算之利息,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421,586元,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11,228元│95年5月26日起至│百分之20││││1││清償日止││無│無││││││││├─┼─────────┼──────────┼──────┼──────────┼──────────────┤││210,358元│96年12月21日起至│百分之15│97年1月2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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