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4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雍泰選任辯護人蔡振修律師上列被告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
273、18726號),及移送併案(100年度偵字第606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林雍泰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
扣案之仿冒「威而鋼」偽藥柒顆,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被告林雍泰係址設在臺中市○○區○○路2段298號「第一藥局」之實際負責人,明知「VIAGRA」膜衣錠(下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亦知「PFIZER」(商標註冊號:00000000)及「Sildenafil3DTablet(Blue)」(菱形形狀藥錠之立體商標,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之圖樣,係輝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就指定商品,取得商標權,尚在專用期間內之商標圖樣,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不得任意使用於相同商品。
(二)被告明知於民國98年11月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祥」之成年男子,以每盒新臺幣(下同)1000元所購入之「威而鋼」藥品6盒,每盒內含藥錠4顆,非輝瑞公司原廠所生產或授權製造,而係他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未經輝瑞公司之同意,即於藥品之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於「PFIZER」及「Sildenafil3DTablet(Blue)」(菱形形狀藥錠之立體商標)之商標圖樣,而基於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單一犯意,在上開營業處所,以散裝每4顆1400元之價格,販售與顧客。
(三)於98年12月16日、99年5月5日,美商輝瑞公司委派人員擔任顧客,前往「第一藥局」購得上開仿冒散裝「威而鋼」偽藥後提出告訴。後於99年6月15日,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現改制為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持搜索票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之「威而鋼」偽藥8顆。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林雍泰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對犯罪事實之自白。
(二)輝瑞公司先後2次向「第一藥局」購買仿冒威而鋼之偽藥照片及統一發票影本各2張。
(三)超微量工業安全實驗室檢驗報告。
(四)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五)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
(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PFIZER」(商標註冊號:00000000)資料影本及「Sildenafil3DTablet(Blue)」(菱形形狀藥錠之立體商標,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商標註冊證影本各1份。
(七)被告與告訴人輝瑞公司之和解書。
(八)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06號移送併辦部分,即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99年6月15日查獲有關被告販賣仿冒「威而鋼」偽藥之犯行,與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完全相同,僅係司法警察機關重複移送而分不同案號,係事實上同一之案件,為本案起訴書起訴效力所及,故本院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新修正之商標法雖於100年6月29日經總統公布;但依新修正商標法第111條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因行政院尚未指定新商標法之施行日期,故本案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被告販賣仿冒威而鋼偽藥之行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與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偽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其因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論以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
六、扣案之偽冒威而鋼之偽藥8顆,驗餘後僅有7顆,有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附卷可證,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品,非屬犯罪所用之物,故不為沒收之諭知。
七、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