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籍設屏
現所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中
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李麗芳~B法官沈佳宜~B法官陳淑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張文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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