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親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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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親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親字第五十九號
原告即承受訴訟人丁○○
丙○○乙○○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特別代理人戊○○被告甲○○之女欣
甲○○之子懷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戊○○於丁○○、丙○○、乙○○對甲○○等人否認子女之訴時,為原告即承受訴訟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本件被告甲○○係承受訴訟人丁○○、丙○○、乙○○等人之母,即法定代理人與承受訴訟人係立於相對立地位,依法顯無法為承受訴訟人等行使法定代理權,而承受訴訟人之父 何健雲 業已死亡,乃聲請選任承受訴訟人之祖母戊○○擔任特別代理人,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李麗芳~B法官李芳南~B法官潘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