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8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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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3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已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對毒品已完全斷絕,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之刑云云,為惟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院既應為程序上之上訴駁回判決,上訴人所請諭知較輕之刑,無從斟酌,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吳昆仁法官李伯道法官陳世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