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號
被告癸○○被告戊○○被告乙○○被告辛○○被告庚○○被告己○○被告丙○○被告壬○○被告子○○被告丑○○被告甲○○被告丁○○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內關於「 曾明銜 」,應更正為「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內將「庚○○」誤植為「曾明銜」,顯屬文字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梅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呂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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