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五四號
聲請人丙○KATZ
甲○○KAT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