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義和堂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
被 告 立陽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立陽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設於臺北縣板
橋市,被告乙○○住所在臺北縣汐止市○○街○○巷○○號,有
戶籍謄本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法官 鍾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