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3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義和堂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
 被   告 立陽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立陽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設於臺北縣板
橋市,被告乙○○住所在臺北縣汐止市○○街○○巷○○號,有
戶籍謄本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法官 鍾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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