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46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容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6,499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