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29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丁○○
8號
被 告 戊○○
巷67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6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
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查原支付命令程序債務人丙○○部分應視
同聲明異議,前次辯論漏未通知,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