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29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丁○○
           8號
被   告 戊○○
           巷67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6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
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查原支付命令程序債務人丙○○部分應視
同聲明異議,前次辯論漏未通知,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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