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53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福興
       胡原通
被   告  賴榮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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