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52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劉祈明
被 告 楊昌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