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7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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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853號

債 權 人  劉佩宜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王煥傑 律師

           住○○市○○區○○○路○段0號12樓

            之3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芮妘劉佳惠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芮妘即劉佳惠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嘉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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