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南市 陳必
法定代理人 陳志仁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百千
訴訟代理人 陳順發
陳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