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南市 陳必
法定代理人  陳志仁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百千
訴訟代理人  陳順發
       陳俊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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