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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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九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⑴九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⑵乙○○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合計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