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俊生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 律師被告己○○
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盧奇南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魏輝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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