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簡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簡聲字第23號聲請人丁○○
甲○○相對人天神織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權讓與事件通知相對人,因相對人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1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及信封影本各
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冷明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康正傳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