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偽造文書│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刑期││││├──────┼───────────┼───────────┼───────────┤│犯罪日期│85年11月29日至86年6月│86年2月中旬至86年6月29│85年6月間至85年6月29日│││29日止│日止│止│├──────┼───────────┼───────────┼───────────┤│偵查(自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86年偵字第644號│86年偵字第5875號│85年偵字第974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6年度訴字第151號│86年度易字第2053號│86年度上易字第2503號││實├────┼───────────┼───────────┼───────────┤│審│判決日期│86年9月30日│86年12月19日│87年2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6年度訴字第151號│86年度易字第2053號│86年度上易字第2503號││決├────┼───────────┼───────────┼───────────┤││確定日期│86年11月2日│87年1月26日│87年2月27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刑法第216、210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減刑條例││││├──────┼───────────┼───────────┼───────────┤│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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