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罪減得之徒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視為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1-2案定│有期徒刑5年2月(1-2│││(保安處分/褫奪公權)│刑5年4月)│案定刑5年4月)││├───────────┼──────────┼──────────┼──────────┤│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2月(1~2案係│有期徒刑5年2月(1~2││││數罪併罰)│案係數罪併罰)││├───────────┼──────────┼──────────┼──────────┤│犯罪日期│89.05.18│90.02.12│││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9年度偵字第18922號│90年度偵字第1445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0年度簡字第84號│91年度上易字第1871號│││實├─────────┼──────────┼──────────┼──────────┤│審│判決日期│90.12.07│91.11.27││├─┼─────────┼──────────┼──────────┼──────────┤│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0年度簡字第84號│92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01.07│92.03.13││├─┴─────────┼──────────┼──────────┼──────────┤│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3項│刑法第328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減刑,但符數罪併│││││罰││├───────────┼──────────┼──────────┼──────────┤│備註│臺中地檢92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2年度執更字││││第1816號│第18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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