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及因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甲○○因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宣告刑,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之規定,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而附表編號1、2、3所示三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乃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及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依法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0年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6月│不應減刑││││││├───────────┼──────────┼──────────┼──────────┤│犯罪日期│83.4月初至│83.5月下旬│82.09.13││年月日│85.05.2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83年偵字第4915號│83年偵字第4915號│82年偵字第866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度訴字第1182號│83年度訴字第1182號│83年上訴字第3345號││實├─────────┼──────────┼──────────┼──────────┤│審│判決日期│83.09.06│83.09.06│83.11.30│├─┼─────────┼──────────┼──────────┼──────────┤│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3年度訴字第1182號│83年度訴字第1182號│83年上訴字第33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3.09.27│83.09.27│83.11.30│├─┴─────────┼──────────┼──────────┼──────────┤│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肅清煙毒例條第5條第1│││條之1第2項第4款│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不合││││││├───────────┼──────────┼──────────┼──────────┤│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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