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聲字第1518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號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伍月。
理由
一、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保安處分/褫│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3月││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3月│不應減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犯罪日期年月日│82.8月中旬至│82.09.05至│82.10月某日起至│83.03.22(前3日某│││83.03.22止│83.03.22止│83年某日止│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台中地檢82年偵│台中地檢82年偵字│台中地檢83年偵字│台中地檢83年偵字││度案號│字第16216號│第16216號│第3625號│第3625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上訴字第│83年上訴字第1491│84年上訴字第625│84年上訴字第625││實││1491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83.06.02│83.06.02│84.07.11│84.07.11│├─┼────────┼───────┼────────┼────────┼────────┤│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3年上訴字第│83年上訴字第1491│84年上訴字第625│84年上訴字第625││決││1491號│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83.06.02│83.06.02│84.07.11│84.07.11│├─┴────────┼───────┼────────┼────────┼────────┤│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第5│麻醉藥品管理條例│││9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不合│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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