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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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八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酈長春 律師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黃家慧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